主动作为,环境治理积极有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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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意识增强,政府积极履行环境责任
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做了环境报告,占比为74.2%。重庆、上海、广西已经做了两次年度环境报告,是履行新环保法报告监督职能情况较好的省份,较好地加强了人大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。
中央及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财政预算、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均呈现上涨趋势。近年来,我国每年的环保投入约为一万亿元,“十三五”期间,环保投入将上升到每年两万亿元左右,占政府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断提升。
强化监督问责,环保约谈已成“新常态”
环境保护督政问责对地方政府震动大,实施力度强,对扭转地方政府发展观念、推动发展转型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。环保部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东北、华北、西北、西南、华南、华东六大环境保护督查中心。
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初步建立,大气、水、土壤环境保护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方面均明确了环境保护目标,并实施定期考核评价,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。
各级环保部门定期进行全国74个重点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并公开排名情况,“倒逼”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改善空气质量;针对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不力、空气质量排名“倒数”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进行约谈已经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“新常态”。
“高悬利剑”,环境司法随时保持高压态势
新环保法实施以来,全国的地法院系统加快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程。截至目前,全国共有27个省、市、自治区的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、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8个。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设立模式呈现出由“地方--中央”自下而上的向上发展,最终形成“上下并举”的全新局面。
2014—2016年,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超过30万件。其中仅在2016年,全国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近12万件,下达处罚决定超12万份,罚没逾60亿元,分别同比增长34%、28%和56%。
环境警察专门化,有利于促进环境案件的办理。目前,全国34个省市之中,已有7个省有“环保警察”的相关实践,主要分布在广东、河北、云南等地,其中,广东省有8地相继进行了环境警察专门化的设置,占全国的47.06%。
查封扣押、按日计罚,环境执法有“钢牙”
全国基本建立“国家—省—市—县”四级环境监察执法体系,机构总数超过3000个,人员超过7万。环保部门措施得力,基本改变了过去不敢执法、不善执法、不严执法的局面,“有禁不止”、“罚后不改”等痼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扭转。
2016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、查封扣押、限产停产、移送行政拘留、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五类案件共计22730件。其中,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1017件,罚款数额累计81435.54万元,罚款数额增加43.12%,按日计罚的平均罚款数额已从2015年的74万元左右增长到2016年的80万元左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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